她得了良性的脑瘤,因为治疗方式不是开颅手术,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而不同意赔付。
2020年4月,法院公布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法院认为十年前拟定的保险理赔条件于今日应该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判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原告杨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30000元。
投保两份寿险,缴纳9年、12年
经查,杨某作为投保人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两种保险分别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初始保额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保险费每年530元、1324元。两种保险已经缴纳期限分别为12年、9年。
2018年,杨某感觉身体不适,于2019年9月2日入住北京天坛医院,病理诊断为“鞍结节脑膜瘤”,9月5日进行了神经内镜下经鼻腔-鞍结节脑膜瘤切除术。9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用71903.33元。
出院后,杨某以脑良性瘤属于重大疾病为由向新华人寿申请理赔,但新华人寿保险以不够成赔偿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给付保险费。
须开颅或放射治疗才可赔付
新华人寿保险称,按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良性脑肿瘤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才可赔付,即:(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而杨某进行的是鼻腔-鞍结节脑膜瘤切除术,而非开颅手术和放射治疗。
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没有进行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但杨某所进行的手术事实上已经对其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符合一般投保主体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的合理预期和真实意图;其未进行开颅手术系因为医疗水平的提高有更佳手术方案,无需强行进行开颅手术,近十年前拟定的保险理赔条件于今日应该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如此也符合人身保险行为的宗旨及体现的人文关怀。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杨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30000元。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二三里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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